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建委﹝2012﹞31号
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征询了各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个单位的职责,遵照执行。
***:《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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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现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 杨浦区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一)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居住建筑修缮工程(除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外)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区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条 依据杨浦区区域内的道路情况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为内环线以内,黄兴路、四平路、周家嘴路、邯郸路沿线及五角场商业中心区域。
第六条 一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规定执行。重点区域的建设工程除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工地围墙文化建设,围墙应结合时代气息和本区城市发展要求进行美化。
(二)施工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脚手架外侧安全网应采用不透尘安全网。
(三)施工现场的祼土、砂石料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四)车辆清洗设施应采用高压冲洗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
第七条 离居民区较近或周边管线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有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现象进行分析,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编制有针对性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方案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础、主体阶段计划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应采取在线视频监控,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网,确保创优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文明施工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承担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程前期提出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查与分析,对有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现象,提出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和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时明确文明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并要求投标人积极响应。
(三)工程实施时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在工程实施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建立单独的记录台账,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理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文明施工源头审核管理。严把施工许可审核关,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的文明施工条件审核管理工作,严格要求参建各方施行文明施工承诺制,对于未达到文明施工条件的项目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情况;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执行及措施费使用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费使用的监理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文明施工过程监督。通过对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和每月一次的文明施工指数测评检查等监督方式,强化对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过程监督。对现场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文明施工投诉处理力度。对文明施工投诉处理单和网格办处置单及时进行现场查核处理,确实存在文明施工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 加大文明施工处罚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文明施工指数测评排全市倒数的;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反复被投诉的;文明施工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责任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项目的参建各方进行全区通报,将施工、监理企业列入不良诚信记录,限制其在本区承接施工、监理业务;
(三)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进行动态考核记分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列入不良诚信记录,限制其在本区其它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总监职务;
(四)与该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竣工评定及企业的年度资质考核挂钩;
(五)对该项目不予推荐其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如已被评上市级文明工地的,将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