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城管大团中队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要不得
近日,大团镇城管中队接到市民电话,反映辖区内有一工地凌晨五点就开始打桩作业,发出的噪音严重妨碍周边群众休息。接投诉后,执法队员立即至工地现场了解情况,施工方保证接下去不会发生此类事情。
晚上在22点之后,一直到早上的6点,这个时间段内未经批准,建筑工地不能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