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通告
各燃气经营企业、各餐饮经营店铺、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现就我镇餐饮业、文旅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安装对象
学校、医院、养老院、各企事业单位(含小工厂、小作坊)的食堂,餐饮店铺、燃气充装单位、宾馆、酒店、KTV、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地方。
二、安装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届时将组织联合工作组检查,发现不落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三、安装要求
报警器安装位置:距离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处:① 液化石油气比空气密度大,泄漏后停留在低处,报警器应安装在距地面约0.5米处。②天然气密度比空气小,泄漏后停留在高处,报警器应安装在距天花板大约0.5米处。
四、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新修订)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之八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特此通告。
大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