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盖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81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0805.27元,分三次给付,分别于2021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2021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0805.27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日期给付货款,被告应按照尚未支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上述约定日期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向原告给付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确定依法将该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