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划定百色市西林县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告示
西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划定百色市西林县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
告示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百色市西林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政府对百色市西林县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予以划分,现特此告示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详见《西林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违规种植高杆植物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4)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高杆植物,由各种植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自行砍伐清理,拒不砍伐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砍伐;电力企业在日常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对于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予以砍伐。
(5)因在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高杆植物造成供电事故,引起人、畜触电和山林火灾的,由种植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力企业及自建电力设备用户,负责做好电力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不能发生电力设备隐患引发的森林火灾。
(7)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排查林区内各火源点,及时反馈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火灾隐患单位及时对火灾隐患点进行消除隔离。
(8)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电力企业及各林业部门上报的林区火灾隐患,责令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限期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执行处理。
(二)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二条: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西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