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月4日,王太晖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共计五章三十六条。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时代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城市绿化,既是坚决有力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更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绿色发展获得感的迫切要求。
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此次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当前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与省内外其他城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出台符合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倡导条款等内容。着重明确了管理体制,一是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由于我市各地承担城市绿化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不同。《办法》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二)关于确定城市绿线的程序规范。为了增强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各类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设定、变更的刚性约束,一是确定了“城市绿线”的审批、公示程序;二是规范了“城市绿线”的变更程序;三是规定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方式。
(三)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绿地改作他用的表决程序。为应对在实践中存在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绿地确需改建为停车棚等相应情况,《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等主体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审批等部门提出申请前,应依照《民法典》第278条相关规定召集履行表决程序。
(四)关于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限。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五)关于城市绿地管理责任人确定及职责。《办法》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等六种类型的绿地,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管理责任人,并规定对管理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确保所有城市绿地均有责任主体管理。在明确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对城市绿地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并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临时占用绿地的程序性规定。《办法》依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践经验,细化了临时占用绿地的程序性规定。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批准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补救及赔偿责任。
来源:襄阳日报 责任编辑:王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