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城乡、城市)建设部,牡丹区、曹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二、招标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工程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招标人与中小企业约定以工程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招标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六、招标人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七、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招标人应当接受。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九、招标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十、招标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十一、被投诉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十二、招标人违反本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工程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十三、招标人违反本通知,未按照本通知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电话:0530-5380720
菏泽市住房和住房建设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通知.pdf
来源: 菏泽市住房和住房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