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城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隽政办发〔2015〕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城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 《通城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6日 通城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将所有预算内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首先用于保障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和机关基本运转需要。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时,以县编办下达的单位编制数为准,如果单位在职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如果实有人数多于编制数,按编制数核定经费。在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为鼓励单位空编,按编制数核定公用经费。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厉行节约,统筹合理调配财力,优化资源配置,为完成公共支出目标而实行综合平衡。 (五)硬化预算约束的原则。单位基本支出应控制在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指标总额内,并根据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六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人员工资,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其中: (一)人员工资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1.基本工资: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构成。 2.津贴补贴:由津补贴(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组成。具体按人事部门的批复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分别为人员工资的2.5%和2%。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 (一)基本离退休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二)生活补贴:包括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执行的生活补贴、奖励性补贴、警衔津贴等。 (三)职工福利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计算。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 单位在职人员按定编定员数和县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进行核定,人员经费的增支政策,如:社会保障缴费、津贴补贴等政策的执行,必须以县政府文件或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为依据。超编人员经费按县政府的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以上一个预算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根据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后据实核定。 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正常公用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人员级别、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的实物配备量以及相应的支出比例定额核定。分为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和与物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以及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机关正常公用经费。 (二)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按县编制部门最新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 (三)与物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定的物的数量编制数和按政策规定测算的控制数核定。 (四)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正常公用经费按政策核定。 (五)根据单位职能、性质及工作量,按“兼顾需要与可能、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科学确定。 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的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一般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车辆费、印刷费、一般业务费、一般业务招待费、一般修缮费、一般购置费、职工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公用经费根据县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和县政府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局,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县政府规定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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