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纪检监察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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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本网讯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对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县直机关各单位纪委、监察室所查办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实行“送审”、“再审”、“终审”制度。具体做法是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县直机关各单位纪委、监察室所查办的案件,在移送本级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后,必须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再审;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建立“送审”案件登记表,将“送审”案件进行再审;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对“送审”的案件进行认真审理后,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对党内撤职(含)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呈报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999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两审终审”案件135件,其中退查案件18件,补充证据材料163份,改变定性和处理结果案件22件,收到了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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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3:48:1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