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网讯(通讯员 舒兴波)近日,笔者从县人社部门获悉,我县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灵活就业地)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学年”是指自大学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含合伙经营。创业地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
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当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由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编辑:董华 编审:邹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