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市民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
全区广大市民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是增添欢乐喜庆气氛的吉祥之物,同时也是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品,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过程中都存在危险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现将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如下: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限放区内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储存量,专店经营不超过25件;不得储存和销售A、B级烟花和擦炮、甩炮等危险品种;
(七)店内用电线路布设和用电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线路必须套管处理;
(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实行一点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严禁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必须从安监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进货,并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配送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意向办理201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请对照上述基本条件于即日起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申请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由于今年布点计划的缩减,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样安全条件下将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鼓励专店经营,逐步取消专柜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摘要:
一、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三、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四、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有疑问,请咨询襄城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联系电话:3607623。
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