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专项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日前,我市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以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的非税收入政策等,包括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以及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等。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对其他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县(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自行扩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将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在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工作权限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其责任主体须逐项列明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我市将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仍违规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市财政将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其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