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镇的机关文书档案统一存放在镇档案室,由党政办统一管理或移交县档案局进行管理。机关各部门的业务档案,由各业务部门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的档案要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阳光、防鼠害。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的档案资料必须一年一整理,每年底将本部门一年来工作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片、表册、光盘等进行整理。按要求需要移交的,须及时向镇档案室移交。
第四条 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底稿用蓝黑和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第五条 镇档案室和业务档案室要明确专人、明确职责进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专人对需查借档案材料者,应要求其履行手续并进行登记,按规定查阅借阅。
第六条 档案管理专人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若发生档案泄密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