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及《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苏农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管护是指确保“良田粮用”,以及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其结构完好和设计功能,保证作用持续发挥。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区负总责、街场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方式开展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办法,落实管护经费。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范围包括: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小型泵站、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确保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高标准农田“非粮化”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负总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履行监管责任,负责管护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区财政局履行管护资金预算安排和落实责任。
第六条 街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管护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社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推行“田长制”管理模式。区长为总田长,分管副区长为副总田长,街场主要领导为一级田长,社区主任为二级田长,村民小组组长为三级田长。区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和街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为“田长制”管护联络员,负责咨询服务、联系协调、情况汇报。各街场负责制作“田长制”公示牌,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社区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社区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第九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社区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不得违反高标准农田利用规定。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度维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行;年度维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一条 各街场和社区要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管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办法,积极引导村民珍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和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受益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非粮化”和损毁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与建设主体街道或农场、社区逐级办理工程登记及管护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工程质保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主体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三条 各街场应根据自身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开展管护工作。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社区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社区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选聘管护人员。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辖区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管护形式,推行多位一体、委托代管、政府购买服务、工程损毁保险等市场化、专业化、物业式管护新模式。
第十四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管护人员。按照1000-1500亩高标准农田安排一名管护人员的标准建立管护队伍。管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熟悉管护内容和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由街场和社区自行遴选聘用,优先统筹安排网格化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由社区初审、街场审核确定。街场应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稳定,公布服务电话。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由街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利用和工程设施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应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定期巡查,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种植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管护人员发现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应及时制止,并报街场、社区等管护主体。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破坏。发现破损的,立即向社区和管护主体报告,社区应及时向所属街场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要加强高标准农田“非粮化”情况巡查,以及工程设施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巡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社区和管护主体进行制止,或由社区向街场提出维修申请,各街场应联合区农业农村部门查看现场,及时整改“非粮化”情况、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标准。应确保田间道路平整畅通,灌排体系及配套管道、桥、涵、闸等工程设施完好无破损、无安全隐患,渠道应及时疏浚保持通畅,泵站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工程总体完好。
第四章 管护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结余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建后管护奖补资金和街场财政预算管护补助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街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区级每年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60元/亩。
第二十五条 区级和街场财政预算按7:3配套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其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按照“维修基金±考核奖补资金”形式划分划拨。
第二十六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管护人员工资、第三方服务费及工程设施维护维修费用。其中街场配套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第三方服务和工程设施维修,根据街场实际维修情况,实行建后补助;考核奖补资金在当年考核结束后,转移支付到各街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按项目管理模式执行,街场提出维修申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和验收,据实列支。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各街场应按季度对管护人员履职情况、管护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九条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奖补资金。各街场应建立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奖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在与其签订的管护合同中明确约定条款。
第三十条对故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由管护主体或其委托人向责任方进行追责追偿。责任方拒不履行恢复和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与街场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和义务等,并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街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 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田长制”管理架构图
2. 浦口区街道村高标准农田管护巡查记录表
3. 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维修记录单
详细内容见***:
相关链接:动漫解读:《浦口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