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告
明府字[2007] 1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摸清全区现存文物的情况,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现状,推动我区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佛文物[2006]50号)、《关于在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佛文化[2006]1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
全区文物普查工作从至止。
二、普查范围
高明区内现存地上、地下及水域中的具有保护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1、不可移动文物
(1)清代(公元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包括:亭塔、庙宇、教堂、会堂、学宫、书院、祠堂、牌坊、桥梁、井泉、园林、石碑、石雕(砖雕、灰雕)、旗杆夹和摩岩石刻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史迹、遗址、建筑物;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古贝丘遗址、古地质资料;
(4)具有古代传统风貌的古民居、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街道。
2、可移动文物
(1)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2)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反映本地区民俗风情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民间工艺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1、口头传统类:包括文化载体的语言,如客家山歌、咸水歌、打油诗、民间谚语等;
2、表演艺术类:粤曲、木偶、龙舟说唱、南音、八音、岗雕乐、民谣、锣鼓柜等;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类:行神、观音诞、歌节、庙会、祝寿、婚嫁丧俗等;
4、传统手工艺技能类:竹木器加工、凉席编织、灯饰扎作、各种雕刻、饮食文化等;
5、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山水传说、人物传说、风俗传说、地方风物传说等。
三、普查安排
区文物普查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88988008。2007年4月至9月,各镇、街道文物普查小组将印发《文物普查登记表》,并根据书面调查情况深入到各乡村、住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访问,做好文物的登记造册、照相、测绘工作。
区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研究,评估普查文物的价值。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力争申报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民间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确定清单,并将及时征购,由区博物馆收藏;对急需维修的文物制定维修方案,及早维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整理、筛选、登记,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全区广大市民要提高认识,自觉参与,积极向普查工作小组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普查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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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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