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7〕19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98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好辖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做好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镇(街道)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
1.4 名词术语释义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而采取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或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以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后果的状态。
地质灾害应急分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灾害应急,即发生地质灾害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临灾应急,即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灾害损失、受威胁程度和对社会影响大小,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5.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1.5.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1.5.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1.6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6.1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
1.6.2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
1.6.3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
1.6.4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
2 组织体系
2.1 机构
2.1.1 领导机构
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住建、水务、城管)、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林渔业局、文化体育局(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公资办、气象局、武装部、南海供电局、各镇(街道)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广东省佛山地质局、相关民间救援队伍为专业技术支持单位。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内的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主任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常务副局长担任。
2.1.2 应急指挥机构
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临时机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密切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和任务,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落实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工作。
2.2.2 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联动。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对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和灾害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协调有关新闻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信息。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审批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项目;负责灾区物价监控,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3)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协调邮政、电信、电力、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4)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5)区教育局: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协调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校舍修复重建;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受威胁的学校校舍的地质灾害点治理工作。
(6)区民政区: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所在镇(街道)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储备和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区财政局: 负责根据区政府批复同意安排的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区级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经费预算,并根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8)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体系,执行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报告灾情信息;负责组织险情、灾情监测和评估,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负责编报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区级地质灾害防治的年度财政部门预算;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9)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参与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调查;协助做好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及时协调组织抢险灾区损毁的市政、城市照明、截排水等设施;配合国土部门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10)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工作。
(11)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负责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管辖水道沿岸地域内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12)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管):协助国土部门组织对危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负责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开展执法工作。
(13)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组织专业交通运输队伍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运送到位,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组织对相应管理地域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1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涉及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区农林渔业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林地、林道地质灾害治理和落实林地地质灾害的复绿工作,指导有危害的林木的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办理因地质灾害治理而需要的征占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督促落实地质灾害林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职责,依法查处乱砍滥伐、违法开垦等破坏林地土层的行为;协助和指导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7)区文化体育局(旅游):负责协助处理区内A级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督查和指导A级旅游景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统筹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9)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负责维护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灾民转移撤离、救援部队及物资能按时抵达救灾现场,依法确保政府强制性措施得到执行落实。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20)区公资办:组织协调有关区属企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区属企业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检查和治理工作。
(21)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进行趋势分析, 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2)区武装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广东电网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2.3 各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可参照区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及协调工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镇(街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结束后,加强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整改等善后处理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和各项具体工作。区有关单位要做好分管领域或行业监测信息资源的收集,服务和共享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对可能或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规定时限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 实施地质灾害监测
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坚持群专结合,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部署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工作机制,购置布设专业监测仪器,加强对重点防治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1.1 专业监测
主要包括专业巡查监测和专业仪器监测。
(1)专业巡查监测。目前主要依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专业巡查监测,选定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为专业巡查监测点,定期进行专业地质调查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地质灾害点的险情,以便及时处理。
(2)专业仪器监测。依托佛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以及由专业技术单位协助运行维护的位移监测仪、滑坡监测仪、裂缝计、雨量计、监控视频等专业监测设备,结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活动特征、危害程度,将专业仪器监测数据实时分析,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迹象和发展动态,获取最新的地质灾害预警提示信息,及时提醒主管部门、相关责任方和受威胁群众采取防治或避让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3.1.2 群测群防监测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由区、镇(街道)组织,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居民群众自觉开展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范和应急救援。通过属地群测群防可以及时抓住防灾减灾时机,实现高效预防和处置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做到以下四点:
(1)选定监测人并落实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选择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熟悉当地环境,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担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落实到人。
(2)强化宣传普及培训。群测群防要注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集中授课、观看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片、发放普及型防治资料或宣传单,对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培训,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3)执行汛期值班、巡查监测和灾情速报三项制度。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不定期巡查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确保巡查监测到位;巡查监测过程中若发现险情前兆或异常,要在第一时间内发出警报,迅速转移群众,并尽快将紧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预警撤离要到位。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时,要用临灾状态预定方式不断发出警报,组织附近人员按既定路线紧急疏散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台风暴雨天气,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1、2级预警,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台风、暴雨天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区内群众撤离,确保隐患区的所有人员能及时转移、避险。
3.2 实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3.2.1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
根据气象雨量实时数据、预报数据和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结合各镇(街道)地质环境特点进行预警分析,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开展全市范围内特定区域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并划分为四个等级:
(1)地质灾害1级预警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用红色标示),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紧急疏散灾害预警区域内所有灾害隐患点附近的人员,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2)地质灾害2级预警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用橙色标示),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停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巡查,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应急准备,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采取临时避让措施,撤离受威胁人员。
(3)地质灾害3级预警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用黄色标示),应启动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加强应急值守,注意地质灾害的发生。
(4)地质灾害4级预警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用蓝色标示),应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人员巡查与监测。
一旦发出某一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预警区域范围内的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启动应对措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起止时段、预警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发布机构等。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旦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启动应对措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各司其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3 完善和落实监测预警制度
3.3.1 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并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3.3.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区、镇(街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加强对地质灾害重发、多发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除险加固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3.3 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制度。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证突发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当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属于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3.3.4 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制度。当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区、镇(街道)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分析、评估预警时段内本辖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加以应对。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将预报预警信息通知至预警区域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并组织人员对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工作
4.1 应急预案的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Ⅰ级、Ⅱ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区人民政府应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要在半小时内速报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续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过程中和结束后,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4.1.2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Ⅲ级)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续报。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1.3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Ⅳ级)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至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并做好续报。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至省。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直至结束。
4.2 现场处置与信息发布
4.2.1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由相应的省、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镇(街道)积极配合和具体实施,各个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紧急物资调用征用、道路抢修与电力通信恢复、治安秩序维护、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按规定上报灾情和伤亡信息等工作。
4.2.2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宣传、民政、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和核实,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影响范围、人畜伤亡、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灾害等级评定和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4.3 应急终止或解除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予以撤销。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应急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解除;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解除。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必要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5 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关系社会民生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并不是伴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切实落实好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专业技术支撑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到位。
5.1 应急平台保障
充分发挥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区、镇(街道)两级国土部门要及时更新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市、区两级互联互通,实现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等功能。
5.2 人力保障
区、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队伍体系。公安、消防、卫生、武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需要,承担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3 财力保障
区、镇(街道)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年度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价与规划、成因勘查、搬迁治理工程、宣传培训、应急抢险和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区、镇(街道)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4 物资和避难场所保障
区、镇(街道)要确保抢险救灾装备、应急监测仪器、应急指挥车和警示警戒标志等设备落实到位。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时要迅速确定临时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5.5 部门联动措施保障
区、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组织紧急运输;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做好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5.6 灾害调查和应急技术保障
国土部门要加大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和减灾工程等基础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灾情发生或险情出现后,要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调查,及时查清灾情险情,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实施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进行详细咨询和科学论证。
5.7 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街道)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8 预案管理保障
各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应组织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单点应急预案。
5.9 预案演练
南海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一次,由各镇(街道)轮流举办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强化各部门联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6.1 地震和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处置
地震灾害的防御依照防震减灾的规定进行处置;地震和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和相应的突发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协调。
6.2 预案的解释与生效
6.2.1 本预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6.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80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