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6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何志辉王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王芝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何志辉、王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67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360元;2.三被告以9836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