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6日发表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7 16:20:32重新编辑
深圳石岩镇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三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阳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龙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台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长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上排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石龙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华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宝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砖厂村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白芒关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梨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二三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罗祖村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旭兴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龙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洲石路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忻州市首批新军奔赴军营
  2. 刘鹤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产业振兴创新发展院士论坛开幕式致辞
  3. ***重大项目资本金到位难等问题央行支持两家银行设3000亿元金融工具
  4. 全市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第四次工作推进会召开
  5. 榆次区凝心聚力构筑群防群治严密防线
  6. 我市坚持项目为王助推开发区三个一批活动深入开展
  7. 忻州市召开货币信贷工作会议
  8. 忻州市招生委员会告全体市民书
  9. 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0. 东坝街道三举措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1. 奏响高质量转型发展强劲主旋律
  12. 市供销社敲定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13. 要求全力做好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
  14. 王毅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理事会会议
  15. 广安市邻水县2022年下半年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的公告
  16. 忻州市多措并举推动经济转型
  17. 宁武脱贫攻坚工作稳步推进
  18. 神池干字当头推进项目建设
  19. 全市2022年第三次三个一批活动举行
  20. 激活智创谷动力源集聚山西中部城市群创新发展新动能
  21. 跟着兴趣走快乐过假期
  22. 负担减下来干劲提上去
  23. 吴俊清主持召开市委第一百零二次疫情防控专题会强调
  24. 祖国完全统一进程不可阻挡
  25. 国家四部委通报表扬长治高新区
  26. 全省开发区2022年第三次三个一批活动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推进会举行
  27. 全市商务工作会议召开
  28. 省农业专家组调研忻州市小杂粮产业发展工作
  29. 山煤河曲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正式开工
  30. 定襄冬季行动助推民营经济加速度
  31. 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培训会举行
  32. 忻州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销号情况公示(44)
  33.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34. 稳就业创新创业再添政策礼包
  35. 郑连生主持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
  36. 偏关16个项目总投资13亿元
  37.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闭幕
  38. 郑连生在五寨保德河曲偏关调研
  39. 山西高速公路货车通行量基本恢复
  40. 政策组合拳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41. 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于英杰出席并讲话
  42. 军队公安院校面试6月30日起陆续开始
  43. 大西高铁8年累计安全运行8342万公里
  44. 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
  45. 榆次区第一轮和第二轮区域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6. 任秀红带队督办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重点提案
  47. 忻州市召开交通运输工作会议
  48. 五台环境整治和工业经济齐头并进
  49. 以人民为中心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50. 4月16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最新消息
  51. 省两会代表委员重温学习三篇光辉文献——坚定不移将转型综改进行到底
  52. 山西安置退役士兵有了新办法
  53. 省财政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258亿元
  54. 灿若繁星遗世而独立
  5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2:41:22
  56. 2023年考研初试将于2022年12月24日拉开帷幕
  57. 百日清零行动驻市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周报表(截止8月17日)
  58. 王成在静乐保德调研重点工程
  59. 山西确保返校复学平稳顺利
  60. 繁峙县综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61. 郑连生听取五馆一院设计方案汇报
  62. 忻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曝光公告(2017年第2号)
  63. ***政治局召开会议
  64. 刘鹤同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共同主持中欧数字领域高层对话
  65. 忻府区四个到位推动脱贫攻坚
  66. 忻州市科协组织学生参加青少年高校科学营
  67.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分赴各县(市区)督办环保重点工作
  68. 副省长王一新指导忻州市商务局班子民主生活会
  69. 京山市顺利通过荆门沼气安全体检
  70. 国办印发通报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
  71. 代州黄酒发展论坛开幕贺天才出席并宣布开幕
  72. 山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出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73. 迎着党旗绽放灿烂的笑容
  74. 昔阳县以节庆活动为载体助推文旅融合发展
  75. 科技部等六部门发文统筹推进场景创新让人工智能充分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76. 潘海燕参加市第七次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会
  77. 繁峙实施林业重点工程
  78. 宁武发挥乡情纽带作用大力引进高层人才
  79. 忻州市举行纪念***运动94周年暨表彰大会
  80. 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招聘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告
  81.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
  82. 公告
  83. 决胜2020决胜2020全国网媒脱贫攻坚看山西
  84. 王勇在安徽调研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85. 忻州市公安局通告
  86. 第二届中国空间科学大会在并开幕
  87.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庆节假日期间五台山景区开放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88.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王献明深入五台两地调研指导基层国土工作
  89. ***出手稳经济留抵退税扩至1***万亿缓缴社保费再扩围
  90. 牢记嘱托担使命真抓实干谱新篇
  91. 常书铭与康泰生物副董事长郑海发带队的企业考察团举行工作会谈
  92. 山西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全国第17呈现显著增长态势
  93. 六部门发布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94. 山西省网格员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9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2:41:22
  96. 山西出台意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实验研究推进
  97. 市地方税务局全面开展税收执法大督察
  98. 保德妇女工作再上新台阶
  99. 以科技创新实现六新突破
  100. 武宪堂在市国土局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