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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南府〔2008〕222号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佛山市南海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一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镇(街道)、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实施。区政府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41.3%,是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镇(街道)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一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区统计局和环保局同意,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镇(街道)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合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辖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区发改局、经贸局、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区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关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
  将煤炭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区经贸局组织调查。
  (二)成品油。
  成品油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区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区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区际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四)电力。
  电力的区际间输配数量,由广东电网公司南海供电局提供,提供全区数据时附各行业数据。
  (五)其他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我区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我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各镇(街道)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按现行抽样调查方式。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区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广东电网公司南海供电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
  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区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区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按现行抽样调查方式。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按现行抽样调查方式。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
  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加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
  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镇(街道)、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区、各镇(街道)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区制定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国家、省监管的“双千”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经贸局负责监测,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区统计局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本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石油加工业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我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区统计局另行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我区纳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镇(街道)依据与区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双千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依据与企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各镇(街道)能耗指标和区经贸局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街道)、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
  三、考核程序
  (一)各镇(街道)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5日前报区节能减排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备案。
  (二)每年2月15日前,各镇(街道)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发改局和经贸局。区发改局会同区经贸局、监察局、人事局、公资办、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道)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改局向社会公告。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区经贸局。区经贸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区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镇(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考核评价办法,作为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镇(街道),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街道),其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镇(街道)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街道),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减排治污办、发改局和经贸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街道)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区经贸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区公资办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镇(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佛山市南海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促进全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确保“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南府〔2006〕141号)以及《佛山市南海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南府〔2008〕221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镇(街道)“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道),确定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及重点工程项目,镇(街道)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职机构,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计算表格、支持材料报送区环保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总量减排计划、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截至本季度的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及减排季报数据、减排数据计算相关表格,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并同时报送支持材料。
  总量减排计划和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减排工程项目进展(含申请试运行、通过环保竣工的项目)等数据。按照新增排放量、新增减排量(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最终排放量等进行分析测算。
  第五条  镇(街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对企业按规范进行环境监测,按照区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做好在线监测数据的管理、分析和跟进,加大对减排重点企业(重点工业企业、电厂、污水处理厂等)的环保监管力度。
  第六条  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局、经贸局、市政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区环保局牵头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区及各镇(街道)的考核结果向区政府报告,经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向社会公告。总量减排数据未经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局、经贸局、市政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镇(街道)每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汇报。
  第七条  总量减排考核及督查主要采取资料数据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明显滞后的,或未能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镇(街道),如无可操作性强的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可提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减排季报数据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是使用环保责任考核的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结果作为评估总量减排成效的参照依据。
  (二)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污染企业及落后产能的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镇(街道)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各镇(街道)要把调整产业结构与削减污染物总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或重污染企业,实现减排污染物的目的。重点要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珠江综合整治、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治污保洁等工程和“十一五”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结合起来,以工程措施来保障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总量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挂钩,禁止无证或超证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业的企业,不得分配总量。
  第十条  总量考核与项目审批挂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建设项目的准入,对新建项目一律实行主要污染物先减后建,对限制类建设项目按“减四增一”、对允许类建设项目按“减二增一”实施、鼓励类项目“减一增一”实施。严格执行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坚决不批。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环境容量不足的镇(街道)和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的镇(街道),不得审批有相关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没有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区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超标的镇(街道),实行区域限批。对非金属矿物制品(包括陶瓷、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印染、造纸等的新建项目实行行业限批。
  第十一条  考核与限期治理挂钩。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闭。
  第十二条  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控制指标分值核定的依据,COD、SO2各占权重的一半。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1.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的,总量考核以0分计,实行一票否决制。
  2.未按时报送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并将减排任务落实到重点减排企业的、未将总量指标分配到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扣2分。
  3.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10%~20%的,增加0.2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20%~40%的,增加0.5分;超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40%以上的,增加1分。
  4.按照区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未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0.5分。
  (二)总量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1.未完成区下发的总量减排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未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项目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提前建成或增加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且实际日处理量超过2万吨的,每间增加0.3分;未完成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及区的统一要求建设脱硫项目和关停小火电、小熔铸、建陶、玻璃、印染等的,每项扣0.2分。
  2.谎报、瞒报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的,每项扣0.2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未按区的统一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2分。2008年前未按照市的要求完成第一、二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联网监控的,每项扣0.5分。
  2.重点污染源或减排重点企业无证排污的,新建项目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每项扣0.1分。
  3.未按时上报总量减排计划(按年度)及其执行情况(按季度)、减排季报、减排数据计算表的,未能按照区的要求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扣2分;未按时提交支持材料的,每项(涉及企业的以间计)扣0.1分;虚报、瞒报、漏报重点污染源数据的,每项扣0.1分。
  4.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未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决定的,每项扣0.2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又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每项扣1分,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总量减排的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对总量减排工作推进力度大且成效显著的、超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镇(街道),该镇(街道)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区环保局暂停该镇(街道)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总量减排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镇(街道)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是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录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和省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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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1:40:2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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