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320号原告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国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保定市国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国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保定市国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946.83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禅能换热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98.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