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723号原告佛山市深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天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深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7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天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500元予原告佛山市深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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