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诞生3部地方性法规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再结硕果。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我市已有3部具有法律效应的地方性法规。
会议审查了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两部地方性法规,并批准由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早在今年4月29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两部条例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后,才真正具有法律性效应。
《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规范我市立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制度保障。该条例共有8章59条,在参照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基础上,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法规解释,法规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法规询问答复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并有一些佛山特色。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共有6章38条,从管理体制、交通管制措施和禁止使用措施、临时应急措施、生产销售管理、污染控制装置管理、机动车检验和抽测等方面都设定了规定和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比如该条例在遵守上位法基础上,规定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来限制超标排放车辆。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3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是全省新获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中最多的。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对《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适时开展法规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