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第8-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公布,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规定(草案)》。3月18日,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东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东营市司法行政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律师协会、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交流会,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根据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讨论稿)》,5月14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附则共八章四十九条,通过立法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加以规范,实现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全覆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