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交通部2006年1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明确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2013年10月,交通部印发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为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重要的参照。
2012年11月佛山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佛山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制度完善规范征信活动和信用服务市场等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2013年1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015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印发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佛交〔2015〕3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8年2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2号),为充分吸收省交通厅的新思路、新规定,同时解决《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特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编制背景、依据和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模式、原则及适用范围。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对下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项目进行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设计合同段进行信用管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区)资管办、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完成企业登记、人员培训、信息核对更新、申诉投诉受理、初审、审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果发布和评价等级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公示制度及采信依据,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示、良好行为公示、失信行为公示、评价结果公示等制度,并规定了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由检查单位负责公示、录入、受理申诉。检查发现的信用行为,经公示方可作为评价依据,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纳入采信范围。
第四章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主要对设计企业登记、企业自评以及各级管理单位(机构)在评价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采信依据,对所属项目设计企业评价年度内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其中履约行为包含初步设计质量考核、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和后续服务考核。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信用评价的通知要求,设计企业完成自评,各级管理单位(机构)完成信用信息核对更新、初审、审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果发布等工作。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及相应条件,明确了佛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及各信用等级的评级条件。
AA、A两个等级除要求企业评分(X)和设计合同额同时达标外,还必须满足“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参评”的条件。其他等级按企业评分划分。
企业评分(X)是根据各设计合同段的得分,按本办法***2的评价公式计算的市级综合评分,即设计企业所有参评合同段的综合得分。
第六章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主要规定除每年开展一次定期评价外,对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期内受到区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
动态调整等级从认定之日起生效,至下一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或行政处罚期限截止之日止。
第七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设计企业,但不得强制限制低等级设计企业参与投标。同时规定了在我市无信用等级设计企业办理登记时,初始信用等级的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原则和等级有效期;联合体在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的认定;同一设计企业的省、市信用评定结果,在我市投标时的应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15〕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