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开出汕头中心城区首张环保行政拘留罚单
近日,龙湖区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因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该公司厂长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中心城区首宗企业直接责任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的违法案件。
2015年9月份,市环保局龙湖分局在对前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污管道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司立即拆除私设暗管,并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作了调查笔录。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环保部门对该司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该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铁证面前,该公司厂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送拘留所执行。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龙湖区开出的首张环保行政拘留罚单。在该案移送过程中,环保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多次的深入讨论,分析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确保移送的案件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能依法迅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从而更有力地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此次开出首张环保行政拘留罚单,不仅有力震慑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执法效能,也从实例上打通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渠道,有利于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的头一年,也是 “向污染宣战”关键之年。这一年,龙湖环保分局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精神,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环保工作目标,以“环保执法检查”为主题,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突出和强化了环境监管执法职能,夯实了环境监管基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全年度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1宗,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