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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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1日发表
附 件:汕头市金平区绮美塑料工艺厂塑料制品加工项目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传真):88447805
关于汕头市金平区绮美塑料工艺厂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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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3:39:0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