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56号(个体)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8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宝实业有限公司院内二栋2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此处设厂生产,从事蜂窝煤球加工,现场检查时你正在生产。2017年8月10日,我局向你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70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D煤炭:29、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录像、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向你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申辩提出:1.因经营困难,现已注销营业执照,转行回家种地;2.希望减免处罚。2017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原经营地址已转让给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力燃洁净煤球经营部。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0月2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