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11号(深圳市宝安区鑫龙石材工艺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1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鑫龙石材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9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执法人员到深圳光明新区光明姜下村旧鸡场第4-15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石材加工,设有开料、磨边、钻孔加工等生产工艺,开料及磨边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明渠直接排出厂外,最终排入新陂头北支河道内。同日,我局采样人员在外排口进行了采样。7月2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202)显示外排口水样悬浮物为83000mg/L,超标829倍;化学需氧量为300 mg/L,超标1.73倍;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排放限值悬浮物为100mg/L,化学需氧量为110mg/L)。7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60号),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63号),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录像和照片、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8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2017年8月14日你单位在深圳特区报A4版刊登公开道歉承诺书。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1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及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8月2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