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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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_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_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粤发改价格函[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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