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城中村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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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金府办〔2004〕 102号 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城中村”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金平区“城中村”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汕头市金平区“城中村”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城中村”确权发证遗留问题,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汕府〔2003〕3号文)及汕府〔2003〕140号、汕府办函〔2004〕43号、汕规划国土〔2004〕103号、汕规划国土函〔2004〕7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城中村”存在的房地产确权发证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处理。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处理办法。 1、凡在1999年6月11日前属辖区内的“城中村”范围内合建或转让的房产,根据汕府〔2003〕3号文规定的精神,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以村(居)规划为依据,逐宗给予处理确权发证。 2、在“城中村”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建成的房产已转让的,同样按汕府〔2003〕3号文的精神和计价收费标准处理确权发证。原已补办用地手续缴交地价款及税费不抵扣。 3、为简化手续,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已同意授权分局受理审批后上报备案,审批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补办用地及转让采用以表代文形式。关于补交地价款标准,按照汕府〔2003〕3号文规定测算,住宅、厂房仓储、商业及综合类房产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23元、45元计收。 4、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城中村”范围内经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全部免予总确权登记,以逐宗逐套直接办理申报登记。计税标准按汕府〔2003〕3号文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下限执行,金平区地方税务局派专人到国土分局收取地价款窗口同时收取税费。 5、因每套房屋建筑面积需测量全幢才能计算分摊面积,业主需承担逐套的测量费,其余的测量费则在补交地价款中扣除。 6、经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属村民自用要求确权办证的,按国有划拨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要求划拨改出让并补交地价款及契税的,按国有出让用地性质管理。 7、属家庭分家析产的,由其家庭所有成员订立家庭分家析产书,明确各自所拥有的产权范围,再由经联社在析产书上加具意见,方可办理确权发证。 8、办理“城中村”确权发证所补交的地价款收入按市政府〔200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在按规定保证清理工作专项经费外,提取2%作为规划国土部门的业务费。 9、为便于管理,“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统一从1999年6月11日起计算;按照建筑物实际用途,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综合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操作程序。 1、由村居委(经联社)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申请确认“城中村”用地范围,金平分局会同市局用地科、规保科确认“城中村”用地范围,报市局审批。 2、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制订辖区村(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 3、根据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村(居)建设规划,以村(居)为单位,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及村、居规划范围内除城市主次干道通过的地段外的所有房地产,下同)上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案。 4、经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由原集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和现有房屋业主联合申报,集体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分配的村居证明和同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现房屋业权人提交房屋质量由业权人自负的书面具结和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的书面承诺。 5、规划国土分局有关部门受理收件。 6、委托规划国土测量部门对房地产进行测绘。 7、规划国土分局为申报人补办用地手续。 8、属法院拍卖转让的房地产,应到金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9、申报人交清地价款、测量费、交易服务费及有关税费。 10、市、区两级规划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确权发证。 附:1、“城中村”房地产补办确权发证手续操作程序。 2、“城中村”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补办手续申报表。 3、“城中村”商品房补交地价款审批表。 |
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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