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输华水产品启用新版卫生证书
按照《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水产品随附的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2012年初以来,质检总局与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大部分国家(地区)确认或重新确认了证书。截至目前,总局已与62个国家(地区)确认或重新确认证书(其中37个为新确认,25个为重新确认)。自2013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上述25个重新确认证书国家(地区)输华水产品应随附新确认的证书,旧版证书不再有效。
检验检疫窗口提醒各有关经营进口水产品的企业注意,在签订进口水产品合同前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我国对进口水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证书要求、包装要求以及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以免影响正常贸易。
汕头检验检疫窗口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