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2〕212号
500千伏惠州-汕头Ⅱ回送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是我省今明两年十二项重大电力建设项目之一,为确保线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线路中心线起左右两侧各30米内的区域,为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管理部门设立的区界标志为准)。
二、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和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等行为。
三、凡对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保护区范围内修筑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线路铁塔位置已有的坟墓,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或迁坟工作,按时搬迁,不得抢建、扩建、叠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包揽与线路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运输、装卸等任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对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抢夺线路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移动和破坏保护区标志。
六、线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市)、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要共同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拆迁工作进行的;
(二)聚众寻衅,扰乱线路建设工程秩序的;
(三)无理取闹、敲诈勒索的;
(四)侵占、挪用、偷窃、抢夺财物,破坏线路建设工程设施和电力设施的;
(五)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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