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今年8月在龙岗、龙城两个街道开展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区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我局决定在全区各街道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深民〔2010〕128号),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二)负责对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查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四、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名册。
五、街道办在收齐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所在地街道办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所在地街道办办理变更手续。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应按章程规定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所在地街道办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八、不予备案范围:
(一)法律法规禁止或不予登记的;
(二)政治类、宗族和有悖于社会公共价值观的,割裂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须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前置性许可或审批的。
***:1、《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社区社会团体同意备案意见书》
3、《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意备案意见书》
4、《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5、《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6、《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变更备案表》
7、《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撤回备案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