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乡街道107国道辅道南太天桥路段721(2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年7月21日,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辅道南太天桥路段2621KM-200KM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12月14日,宝安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宝路华新辉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6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显家,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二区,公司经营范围:出租小汽车,汽车租赁。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肇事车辆相关概况
1.粤BD04015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比亚迪BYD7006BEVH,车辆识别码:LC0CE4DB5G1072324,出厂日期:2016年10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机动车登记人:宝路华公司,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辆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并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商业险,保险金额1500000元。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鉴定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粤BD04207号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和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博技牌,车身主色蓝色,电机号为:YG148VD650W1308057702,实际使用人:李奕楷,其家属未能提供购车***和车辆出厂合格证,该车未购买保险。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鉴定检验,得到如下意见: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轻便摩托车),该三轮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四)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BD0401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廖全郁,男,汉族,32岁,广东高州市人,为宝路华公司员工。廖全郁具备A2牌驾驶证,已取得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事发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廖全郁进行血液检验,未检出乙醇。7月20日晚上19点,廖全郁开始驾驶粤BD04015号出租车上路载客。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奕楷,男,汉族,68岁,广西贵港市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李奕楷进行血液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6mg/100mL。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21日4时53分许,廖全郁驾驶粤BD04015号出租车由罗湖开往福永方向交班,行驶至107国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西乡街道南太天桥(2621KM-200KM)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李奕楷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
1.事故现场位于107国道辅道西乡街道南太天桥(2621KM-200KM)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路段的平直道路,完好干燥路面,107国道辅道北行方向路宽7.50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绿化对灯光有所影响,视线较差,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国道。事故发生时间为7月21日4时53分许,天气晴。
2.根据宝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事发前廖全郁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在身体处于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实际车速61km/h-66 km/h,该路段辅道限速最高车速35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奕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6.66mg/100ml)驾驶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八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事发前该路段视线较差,涉事电动三轮车尾灯不亮,且廖全郁处于疲劳驾驶,未能看清前面有车辆行驶。
4.事发时廖全郁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了宝路华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安全操作指引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五)项:驾驶员必须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时驾驶车辆。
5.宝路华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廖全郁入职以来所有的安全教育培训都有参加,没有缺勤情况;但未严格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6.宝路华公司只提供了事发当天白天的监控系统抽查记录,没有夜间抽查记录。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廖全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李奕楷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宝安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开展安全防护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8]交法病鉴字第0232号)证实,死者李奕楷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奕楷,男,68岁,广西贵港市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涉事各方暂未达成赔偿协议,待各方进一步协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廖全郁在身体处于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 李奕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
(二)间接原因
1.宝路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宝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显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宝路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廖全郁在身体处于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2018年12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廖全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 李奕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 宝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显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宝路华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管,防止驾驶员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出租车夜间行驶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廖全郁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安全驾驶,防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三)交通主管部门应引以为鉴,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道路运输企业重点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管和重点对车辆夜间行驶动态管理,防止类似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城管部门应以此为鉴,及时整改道路绿化过密导致灯光不足的问题,并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安全。
西乡街道107国道辅道南太天桥路段
“7·21”(2018)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