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十问十答
【司法∣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为什么出台《珠海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1)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市,珠海信用办《关于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及2019年版指标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求:“在司法公信建设中,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帮助政府部门合理分配行政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因而,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势在必行。
(3)实施分类监管是完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手段。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有赖于司法行政机关和主体自我约束的良性互动。通过对法律服务行业实施分类监管,全面、客观评价法律服务行业的风险状况,可以督促法律服务行业主体主动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强化合规执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此外,根据分类评价结果,法律服务行业主体可以明确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进而产生自我约束、不断提高的内在动力。
2.信用分类监管是什么意思?
信用分类监管指行业主管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3.分类监管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则?
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分类监管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坚持以依法依规执业为根本,以监管措施为导向,兼顾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影响力;二是坚持分类评价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4.《监管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5.具体评价方法是怎样的?
设定正常法律服务行业主体基准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服务行业主体依《珠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得分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最终确定法律服务行业主体的评价计分。再根据计分情况评出信用等级。
6.分类结果怎么披露和使用?
分类结果在我局官网“法律服务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在分类结果的使用上,我局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行业主体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7.《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办法。
8.信用分类评价的内容?
信用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查等行政监管情况;
(三)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情况;
(四)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情况;
(五)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内容。
9.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参评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珠海市司法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珠海市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市场主体。
10.分类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珠海市司法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分类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管理。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简化监管流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降低随机抽查几率。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A级的市场主体,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等。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提高随机抽查几率,取消在协会评先评优的资格,取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招投标资格、向相关部门建议担任人大、政协代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