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培育和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南山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下同)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对注册资本来自境外,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自国内且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国内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参与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是指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属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成长性民营企业。 第四条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企业的评选实行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参加评选: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二)至申报之日,成立时间已满3年(含3年); (三)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所在行业协会同意推荐参选,或者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企业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贸工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三)由区贸工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到申请企业现场调研、征询相关部门或机构意见。审核结果应在区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布。 (六)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按要求填报备案材料后,直接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申报表(由区贸工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不含申报当年)的纳税证明; (四)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推荐文件,或者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行业地位认证的材料; (五)可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民营领军企业可享受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待遇和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 区民营领军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主动申请复查,经复查通过的延长资格两年。企业可多次申请延长。 第十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获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民营领军企业称号: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试图骗取民营领军企业资格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不作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出具资格认证材料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区监察部门对民营领军中小企业的评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当事企业对评选操作过程持有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