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5日发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35号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21年4月6日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安全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核对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根据核对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实现收入财产等数据共享;

  (三)承担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本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核对对象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将核对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和核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委托核对及核对内容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审批本市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特殊群体生活困难帮扶救助等事项需要对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其他部门根据规定需要对居民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委托文件、核对对象的书面承诺和授权文件,提供核对对象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委托文件应当明确核对内容及要求。

  委托部门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核对机构对其实施的超出委托范围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和伪造,并积极配合委托部门与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核对工作。

  核对对象应当授权有关部门和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和授权文件由核对对象本人签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名。

  第十一条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基础情况、收入、支出和财产。基础情况包括户籍、生存状况、婚姻、就业就学等;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基础情况、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核对工作程序等,由委托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应当通过核对系统调取核对对象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信息开展查询、核对,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除上述核对方式外,核对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该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核对机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联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核对工资性收入;

  (二)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核对经营性净收入;

  (三)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出让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核对财产性收入;

  (四)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核对转移性收入;

  (五)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等情况核对实物财产;

  (六)通过调查存款、保险、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核对货币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核对途径。

  第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状况、生存状况、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

  (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政策享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享受住房保障、住房出租、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以及不动产交易等情况;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注销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

  (五)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等情况;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等情况;

  (七)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机动车辆登记等情况;

  (八)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就学、学籍等情况;

  (九)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提供体育***中奖等情况;

  (十)海事部门负责提供船舶登记、价值等情况;

  (十一)商业银行机构负责提供银行存款及利息、理财产品、贵金属、外汇、债券和支出等情况;

  (十二)证券机构负责提供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负责提供购买的商业保险价值、保险收益、理赔、缴费等情况;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根据核对工作开展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统称为数据源提供单位。

  核对机构应当与各数据源提供单位具体协商数据提供的方式、规范及标准。数据源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数据与核对系统的有效对接,充分应用大数据开展信息化查询、比对,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章  核对程序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自接受委托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向委托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对工作的,经核对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委托单位。

  委托部门收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核对结果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委托部门应当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委托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认为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复核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复核委托书。

  核对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委托后3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向委托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委托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复核结果告知核对对象。

  核对对象只能申请复核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对机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中止核对,并书面告知委托部门:

  (一)核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出现网络、设备和技术故障等情形导致核对机构不能继续开展核对工作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委托部门应当告知核对对象在一个月内补齐核对资料,并自收到补齐的核对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核对机构。

  中止核对情形消失之日起,核对时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对机构应当终止核对,并书面告知委托部门:

  (一)核对对象主动申请撤销授权核对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核对资料的;

  (二)因核对对象不配合或者阻碍致使核对工作无法开展的;

  (三)核对对象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核对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工作要求,建立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规范信息传送或者交换机制,实现自动比对技术模式,并通过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核对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委托部门、数据源提供单位等接触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核对机构应当逐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分析核对对象的支出情况,对核对结果进行验证。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核对数据研究、分析机制,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开展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各项数据指标的分析、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核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核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渠道,鼓励对核对工作的不诚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核对对象有关行为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书面的方式实名举报,并积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或者线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申请人授权录入核对信息、提交核对申请或者发起信息核对;

  (二)篡改核对结果;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他人泄露核对对象信息或者将核对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用途;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核对对象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07:43:03重新编辑
深圳石岩镇长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上排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石龙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华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宝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砖厂村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白芒关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梨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二三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罗祖村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旭兴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龙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洲石路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泉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洲石公路明金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应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应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鲤鱼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羊台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新时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市委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2. 郑德雁在烟台港调研时强调
  3. 我区举办第七届会计讲坛
  4. 我市组织收听收看全省信访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5. 滕州萤火虫爱心团队来滨湖镇走访建档立卡贫困户
  6. 鲍沟镇三举措推进平安建设
  7. 福彩墨子全国云首发仪式在滕举行
  8. 王浩深入莱州市调研项目建设
  9. 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
  10. 白石街道加强安全应急演练筑牢安全防火墙
  11.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为老干部送学活动
  12. 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环保法执法宣传
  13. 联百姓生活促企业发展创和谐党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庆祝建党98周年暨慰问建筑工人文艺晚会
  14. 只楚居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搭建健身平台
  15.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6. 鲍沟镇开展清真食品泛化集中整治活动
  17. 刘宗峰入村督导美丽乡村建设
  18. 近期降雨频繁我区多有雷阵雨天气
  19.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召开
  20. 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现场观摩会与会领导来滨湖镇观摩
  21. 芝罘区侨界举办喜迎党的十九大国画展
  22. 我区启动今年度企业社保稽核行动
  23. 幸福街道举办2018年幸福梦文体联谊会成果展
  24. 爱心暖学子寒冬送温暖
  25.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来滕督导检查重点基层卫生工作
  26. 英国苏格兰总商会烟台代表处隆重成立
  27. 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山东省活动在烟台启动
  28. 鲍沟食药所积极开展春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29. 滨湖镇对辖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
  30. 芝罘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开展芝罘区第一次海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
  31. 凤凰台街道春满港城文明过年——我们的节日春节主题活动火热开展
  32. 芝罘区财政局积极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工作
  33. 南沙河镇创新引擎更强劲
  34. 西岗镇组织开展三秋生产和人居环境整治现场观摩活动
  35. 市政府与山东高速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举行
  36. 芝罘区档案馆异地查档服务获赞
  37. 蓝色盾牌红色先锋打击医疗违规行为
  38. 芝罘区念好简优新三字经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水平
  39. 区人社局多措并举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树牢安全防范意识
  40. 芝罘区自然资源局向广大市民发出保护野生动植物倡议书
  41. 芝罘区殡葬管理所积极开展元宵节群众祭扫服务保障工作
  42. 陈飞在全市专业招商干部研修班上强调提高双招双引专业化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43. 抓而不实等于白抓奇山街道召开重点工作部署会议
  44. 南沙河镇召开开展2022年完全成本保险工作会议
  45. 全市政法宣传舆论工作座谈会召开
  46. 区体育中心联合六联六促社区开展亲子运动会
  47. 烟台巾帼红领头雁淬炼行动芝罘行走进万达商圈
  48. 康医药筑巢烟台全国开花总经理获福布斯杰出商界女性精英
  49. 鲍沟镇召开玻璃基地涉氟生产企业专项治理会议
  50.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领导来滨湖镇调研指导第一书记工作
  51. 孟凡利会见著名导演陆川一行
  52.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领导来滨湖镇督导镇域环境整治工作
  53. 四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54. 傅明先暗访检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5. 市妇联副主席孙玉梅到鲍沟镇调研基层妇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56. 烟台市芝罘区四措并举深化放管服改革
  57. 滨湖镇召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会议
  58. 宗兆波调研四好农村路建设
  59. 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暂退旅游质保金工作
  60. 滨湖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胜利召开
  61. 省农机安全督导组到鲍沟镇督导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62. 龙泉街道召开贯彻全市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专题会议
  63. 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林下可燃物清理活动
  64. 深入基层调研强化责任担当——毓璜顶街道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评议活动
  65. 学习交流找差距鼓足干劲促提升——东沙河街道到北辛街道观摩学习
  66. 滨湖镇望重中学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教育活动
  67. 滨湖镇人大开展重点工作视察活动
  68. 姜繁茂带领市派四进攻坚行动工作组来滨湖镇调研
  69. 我区认真做好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70. 大讨论活动(六)鲍沟镇开展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加快发展大讨论集中学习
  71. 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宣传进社区
  72.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三大抓手推进主题教育走实走心
  73. 滨湖执法中队夜色亮剑严打非法盗采行为
  74. 礼赞百年唱响红色经典——柴胡店镇幼教中心举办红色经典合唱比赛
  75. 烟台市首批7个健康教育基地正式挂牌
  76. 张术平走访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岗位干部职工并向全市人民拜年
  77. 元旦后食品经营许可网上报批扫码可知食品信息
  78. 世回尧街道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属送喜报
  79. 北辛街道初冬赏秋韵再见如初见
  80. 滨湖镇积极开展529计生协会会员日宣传活动
  81. 芝罘区总工会开展插花艺术培训活动
  82. 胜园街道千余农民穿梭田间工厂
  83. 和谐邻里关系营造友爱氛围
  84. 滨湖执法中队开展春节前综合执法检查
  85.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
  86. 郑德雁在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坚决守住燃气安全底线
  87. 张术平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88. 民盟烟台市委举办诗文朗诵会
  89. 区应急局四项措施抓实疫情期间企业安全复工
  90. 芝罘区发出首批城市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91. 河口区新户镇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92. 鲍沟镇对村级环卫工作进行实地考核
  93. 滨湖镇召开移风易俗大宣传大调研专题工作会议
  94. 我市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提升改造
  95. 烟台严查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等
  96. 芝罘区疾控中心在全市疾控系统主题演讲比赛中荣获二等奖
  97. 孔祥东来滨湖镇调研市派第一书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工作
  98. 上班第一天芝罘法院司法警察全力做好抗疫安检工作
  99. 烟台野外火源管理仍存盲点死角森林防火压力大
  100. 东山街道开展机关消防应急演练扎实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