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拟对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和《珠海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办法》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
2、基本情况: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专区,占地面积约160亩,实际总投资621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0万元,占总投资的2.3%。项目委托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年7月获得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3〕68号),后因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委托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报告,2015年12月获得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的备案回执,2016年1月建成投产。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综合利用石脑油120万吨/年,实际生产规模已达设计生产规模的75%以上,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3、主要污染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工艺废气、燃烧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
4、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审批单位: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珠港环建〔2013〕68号)
5、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珠海京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设置排污口,树立了标志牌,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编制了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项目由珠海京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验收监测,结论显示:
(一)生产废水排放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级标准以及南水水质净化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加热炉燃烧废气排放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硫化氢废气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要求;
(四)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五)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的3类标准要求;
(六)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七)公众调查结果:100%被访者接受该项目的建设。
四、验收检查情况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设置排污口,树立了标志牌,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编制了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备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能力,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五、公示时间
自上网公示起7日内
六、公示受理情况
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如对该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出。
1、受理单位: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2、受理意见电话:0756-7716636、7268461
3、受理传真号码:0756-7716636
4、受理电子邮箱:fengguanying@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