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金办〔2008〕43号
各镇,三灶管理区,各工业园区,区直及市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办公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通知
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推动我区创业热潮,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落实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开拓创新,大力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认真改善创业环境,着力培育城乡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动员城乡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倍增效应”,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的热潮,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宣传、引导、扶持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在全区倡导“创业光荣、创业致富、创业是更好的就业”的理念,营造勇于创业、扶持创业和促进创业的良好氛围。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资金扶持、***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体系,走出一条创业带动就业的新路子。从2008年起,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培训率达100%;力争每年组织本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130人以上,至少扶持40人成功创业并相应带动就业150人以上。
二、加大政策扶持,调动创业积极性
(一)创业扶持对象。指在我区创办非国家限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税费优惠。创业扶持对象按照国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可享受国家及省、市税费减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三)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除国家、省、市的规定外,创业扶持对象成功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缴纳税费和办理有关劳动保障手续,经区、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享受10万元以下贷款的贴息资助。此项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或者每人只能享受1次。
(四)创业奖励。创业扶持对象以本人名义创办绝对控股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缴纳税费和办理有关劳动保障手续,带动创业和稳定就业明显,经区、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创业扶持对象以下奖励:
1、年纳税总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带动本区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3人以上创业就业的,奖励1万元;
2、年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带动本区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5人以上创业就业的,奖励3万元;
3、年纳税总额超过10万元,带动本区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10人以上创业就业的,奖励5万元。
此项奖励,创业扶持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五)创业补贴。
1、培训补贴。
(1)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培训补贴。此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创业扶持对象在区内定点见习基地见习,可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见习基地为上述人员提供创业见习的,按见习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实训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岗位补贴。创业扶持对象所办企业招用我区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0元给予岗位补贴;招用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岗位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扶持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以我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计算。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执行。
4、创业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创业扶持对象,给予1200元创业补助金。此项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人次。
5、生活补贴。对创业失败的,从创业失败之次月起半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贴。
6、中介补贴。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每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六)建立创业工作激励机制。区委区政府每年对成功创业、依法经营并带动就业成绩显著者,授予“优秀创业者”称号,奖励3000元;对促进本区失业和富余劳动力创业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授予“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奖励2000元;对促进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授予“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奖励500元。
三、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创业服务
(一)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镇分别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创业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开展有关创业的宣传、咨询、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落实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区、镇财政全额供给。
(二)建立创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对本区户籍劳动力进行创业意愿及能力调查登记,分级分类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
(三)加强创业项目开发。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发和引进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做好项目资源与创业人员的搭桥推介。
(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健全区、镇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整合利用好政府培训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办学力量的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实训。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创业观念教育引导,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五)开展创业结对帮扶活动。充分发挥商会、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一批有资金、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与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结对帮扶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创业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创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成立“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党政办、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房产、国资、经贸、农业、建设、城管、民政、团委、妇联、总工会,以及各镇、工业区、三灶管理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各镇及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的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业办)备案。同时,建立健全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3次,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商会、协会和工青妇的优势,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二)建立创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要重点扶持一批创业项目,把有关项目做大做强,努力创造品牌效应,以促进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要切实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绩效指标、政策指标、创业培训指标和创业服务指标评价体系,把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提高创业带动就业效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区、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区直单位、镇党政一把手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下达,一级抓一级,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措施“五到位”。每年初逐级签订创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创业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村(居)委会直至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委会成员。建立健全创业工作目标考核和奖惩、通报制度,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设立创业专项基金。区、镇设立创业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创业补贴、贴息、奖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服务工作等支出。2008年,区安排创业专项资金200万元,各镇安排创业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区和镇创业资金的支出按4:6的比例分担。
(四)加强创业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服务平台,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形势、创业政策、创业先进典型以及推进创业工作的宣传。要改进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手段,加强创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先进经验交流,组织举办创业讲坛和创业沙龙等活动,增强创业宣传的直观性、生动性和实效性,努力营造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形成政府扶持创业、社会关心创业、人人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期暂定到2010年底。此前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办法,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区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可制定更有利于促进本地创业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