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专刊第九期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显示,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甚至造就了一批“二倍工资专业户”。本期劳动争议案例选取了一个案件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案例:2010年5月20日曹某入职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6月份,酒店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曹某以不愿被束缚等种种理由拒绝签订。酒店考虑到招工难,且其又是熟练工,就让曹某继续留在酒店工作。2010年9月20日,曹某提出辞职,并要求酒店支付其2010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元。区仲裁委接到曹某的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在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酒店完全可以书面通知终止与曹某的劳动关系。但事实上,酒店仍然继续聘用当事人,责任在酒店。故仲裁委支持了曹某的仲裁请求。
了解事情始末的人都戏称:“曹某这小子真有两下子,因未签劳动合同三次拿到了二倍工资,真是二倍工资专业户!”
原来,曹某在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分别在另外两家酒店工作期间也曾以类似方法获得过二倍工资赔偿。
问题:什么原因造就了“二倍工资专业户”?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管理?
分析:近年来,随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实行仲裁免费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劳动者恶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谋取权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实践中,由于受工资差异影响,很多员工不愿意自己被束缚起来,而是想随时可以选择工资更高的岗位,因此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或者有些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形,企业应当警惕。即便员工以书面材料证明是自己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也无法规避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采取的做法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曹某三次获得双倍工资赔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为此,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当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更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实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应尽快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时企业将会面临败诉,而且会造就更多的“二倍工资专业户”。香洲区仲裁委员会已掌握了一批“专业户”名单,用人单位可联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