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我关决定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工作开展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
二、须接受海关信息核查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在专项工作期间,应接受海关信息核查:
(一)截至目前在报关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对外加工生产企业;
(二)在专项工作开展期间,需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加工生产企业。
三、企业向海关递交的核查资料
(一)《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验核。
四、受理核查资料的地点(在注册地海关递交资料)
(一)现场业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海关窗口,咨询电话:0755-82107741)受理以下企业资料:
1、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深圳市经济特区内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对外加工生产企业;
3、宝安、龙岗两区注册金额超3000万美金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深圳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5、深圳市所有的报关企业。
(二)南头海关(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咨询电话:0755-84397097)受理注册地址在宝安区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金以下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对外加工生产企业资料。
(三)沙湾海关(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咨询电话:0755-28948110)受理注册地址在龙岗区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金以下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对外加工生产企业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依照《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填制规范及《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如实、完整填制,并加盖企业公章;《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及《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可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http://service.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12293和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也可前往注册海关窗口领取纸质表格。
(二)希望企业及时递交核查资料, 11月30日后,我关将对未递交核查资料的企业采取相关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