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广播电视台,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各有关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225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同时省局委托广州、深圳市和有关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的初审工作。省局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国家广电总局。
二、审核对象
(一)2010年8月31日前经我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转发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广局发〔2010〕183号)中总局广发〔2010〕70号文中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经营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统一用A4纸):
1、《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1,2份);
2、《企业股东情况证明》(***2,2份,须加盖工商部门章和企业章);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统计表》(***3共4张表,1份);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二)请广州、深圳市局和有关地级市局负责将辖区内各制作经营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和各市局填报的《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4),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送省局社会管理处,逾期或材料不齐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三)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年审和省直(冠“广东”名称)机构的年审工作,请直接与省局社会管理处联系。
(四)今年业绩审核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表格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请各市局和制作经营机构逐一认真如实填写。对上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如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年审处理。审核机构未经当事机构许可,不能将其经营数据擅自公布。对不认真不按时参加年审的机构,将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在业绩审核期间,各地仍按暂停审批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执行。
(六)国家广电总局将于2011年3月底统一公告年度业绩审核结果。经广电总局公告年审合格的制作经营机构到原报送年审材料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已审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七)各***表格可在广东广播影视网(网址: www.rftgd.gov.cn)首页公告栏“影视公司2010年审通知”中,各市局上报材料同时请将***3表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信箱:sheguanchu@rftgd.gov.cn。
联系单位:社会管理处,规划财务处,联系人:彭武军,冯宇杰,电话:020-61292625,61292628,传真:020-83350141,83313265,电子信箱:sheguanchu@rftgd.gov.cn,fengyj@rftgd.gov.cn。
***:1、《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
核表》(各影视公司填报2份)
2、《企业股东情况证明》(各影视公司提供2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统计表》(财
务报表共4张表,各影视公司填报1份)
4、《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
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各市局填报1份,影
视公司无需填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
(共印5份)
***:
1、《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企业股东情况证明》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统计表》
4、《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