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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92期)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政府公报》第一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府〔2015〕1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李寿亭李相伟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李氏筋伤点穴推拿术》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福府〔2015〕11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嗣广点穴牵顿脊椎整复术》入选福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通知(福府〔2015〕16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2015〕17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2015〕3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15〕9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22日) 

  福府〔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坚持以政府主导、简政放权、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民生导向、创新驱动、优势互补、共建共赢为原则,通过创新举措鼓励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在管理体制、人才资源、资金投入、文化阵地、产品供给、制度保障等方面形成新的格局,打造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福田样本。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凸显共同治理的管理体制格局 

  创新文化治理模式,进一步转变职能、扩宽渠道,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文化决策科学化和文化运营专业化。 

  (一)完善文化决策机制 

  进一步充实“福田文化顾问”和“福田文化议员”两个专家库。进一步完善“福田文化议事会”运行机制,文化议员对福田重大文化项目、重大决策采取事先调查、咨询论证和事后评估的参与模式,在文化决策环节探索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文化领域“社会共同治理”。 

  (二)扩大社会参与治理 

  深化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理事会制度改革,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场馆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机构人事和财务相对自主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力争在全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规范政府购买机制 

  深化文化事业管办分离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区文化体育局等行政机关是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依法成立、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是承接主体。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二、构建凸显共同参与的人才资源格局 

  创新文化人才模式,挖掘社会文化人才资源,聚集壮大编外公共文化服务生力军,补强、做大公共文化服务专业队伍,为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四)加大社会组织扶持 

  培育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单位等文化类社会组织,放宽准入条件,推动其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引导成立具有代表性的区、街道两级群众文化学会,通过采购服务、委托实施等办法,建立社会组织直接高效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配送的机制,将“来自基层的文化需求”第一时间转化为“送进基层的文化服务”,常态化实施“文化民生微实事”工程。 

  (五)推进文化志愿服务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建立社会人员直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广泛发动“文化能人”加入基层文化辅导员队伍,分片区、分社团形成基层文化领头羊效应,组织开展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提升工作水准。广泛发动“文化热心人”加入福田文化志愿者队伍,分门类、分领域构建相对专业的文化志愿分队,在区属文化场馆探索设立文化志愿者服务驿站,提升服务水平。 

  (六)发挥文体名人效应 

  实施“名人+”战略,即“名人+顾问”、“名人+宣传”、“名人+公益”、“名人+市场”等模式,以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品位为目标,以举办文体品牌项目为导向,以广大群众参与受益为根本,继续加大与文体名人的项目合作力度。探索引进国外、境外文体名人,持续提升福田人文环境的国际影响。 

  三、构建凸显优势互补的资金投入格局 

  创新文化投入模式,在公共文化领域引入市场元素, 积极搭建平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多元化。 

  (七)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继续保障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的财政投入,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建立重大资金项目立项制度,项目受理评估制度,评审与核准相结合的资金使用制度,提高文化民生项目的推进效率。 

  (八)鼓励社会捐赠赞助 

  提倡“文化慈善”,鼓励社会资源以捐赠、赞助方式支持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其他公益文化项目。捐赠、赞助内容包括经费、场地使用、设备器材、知识产权、志愿服务、创意策划等。捐赠人、赞助人可在相应的公益项目中署名。 

  (九)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探索制定贯彻落实《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注重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探索以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项目,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主体多元化。 

  四、构建凸显共建共享的文化阵地格局 

  创新设施运营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空间资源使用新途径。 

  (十)加大公共设施开放 

  完善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制度,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程序。提升区属文化场馆服务效能,扶持精品群众文艺团队,培育文化品牌,多出精品力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探索实施公共文化场馆伙伴计划,扶持文化组织发展壮大。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十一)鼓励社会空间共享 

  鼓励新建的公共文化场馆尝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经营,创新服务管理模式;鼓励传统文化阵地以外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的博物馆、收藏馆、陈列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文化活动;鼓励相关单位在其公共场所建设公共艺术空间(如雕塑、灯光艺术、文化长廊等)。区政府对上述社会文化空间共建共享行为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人才、物资支持。 

  (十二)支持社会资本兴建 

  加快落实《***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引进和鼓励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以PPP方式参与建设区属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形成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格局。 

  五、构建凸显丰富多元的产品供给格局 

  创新服务提供模式,以文化民生为导向,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途径和范围,挖掘特色资源、丰富产品供给,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十三)明确购买服务内容 

  将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十四)扩大文化消费需求 

  统筹考虑公共文化的基本需要和多样化需求,通过经费资助、票价补贴、场地支持等手段,用好社会资源,探索建立面向终端消费的文化补贴机制;通过政府主办、市场参与的模式,用活市场手段,提高优质公共文化产品的覆盖面;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运用新媒体扩大文化产品的受众面,开拓文化消费的新渠道。 

  (十五)加强品牌项目扶持 

  积极打造凸显城区特色、体现城区品味的文化品牌活动,并以品牌活动作为整合资源的平台,通过授权运营、赞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活动品牌的经营运作,形成品牌资源带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制度模式。 

  六、构建凸显创新示范的制度保障格局 

  创新制度保障模式,加快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参与环境。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与反馈监督制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十六)出台系列配套政策  

  进一步完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非国有博物馆扶持、低票价惠民工程、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现代戏剧扶持、公益广告资助、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群众文化团队扶持等若干领域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福田文化社会建设制度保障体系。  

  (十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购买主体严格遵守财政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十八)加强绩效评估监督 

  制定针对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活动、重要文化项目等的绩效评估指标和管理办法,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工作的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与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福田区政府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指导性目录 

  *** 

福田区政府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1.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3.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4.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5.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6.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7.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20.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1.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22.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23.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4.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运营和管理 

  25.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26.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27.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8.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9.公共艺术、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30.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34.民办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5.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6.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类(含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37.福田区政府组织的对外交流、合作与城区形象宣传项目 

  38.国际化公共服务及对外宣传品(含平面、视频、音频)的制作、印刷、出版、推广 

  39.国际化文体交流活动 

  40.其他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七、课题研究类 

  41.精神文明建设及意识形态领域课题研究 

  42.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课题理论研究 

  43.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课题调研 

  44.公共文体建设领域包括设施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养、活动组织策划、公共文体需求等内容的课题研究 

  4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课题研究 

  46.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课题调研 

  47.其他重大课题调研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李寿亭李相伟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李氏筋伤点穴推拿术》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 

福府〔2015〕11号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将李寿亭、李相伟列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李氏筋伤点穴推拿术》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要特别重视对传承人的关心、爱护,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福田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 

  福田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序号 

编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传承人姓名 

保护单位 

Ⅸ—2 

传统医药 

《李氏筋伤点穴推拿术》 

李寿亭 

李相伟 

深圳颐和 

门诊部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嗣广点穴牵顿脊椎整复术》入选福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通知 

(2015年6月18日) 

福府〔2015〕16号 

  根据《***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的有关规定,经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核,区政府决定将《嗣广点穴牵顿脊椎整复术》列入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现予以公布。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批福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 

    ***    

  第五批福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 

序 

号 

编 

号 

类 

别 

项目 

名称 

传承人姓名 

保护 

单位 

Ⅸ—2 

传统 

医药 

《嗣广点穴牵顿脊椎整复术》 

朱其广 

深圳市中医院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12日) 

福府〔2015〕17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六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区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审计(重点为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为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含信息化项目中的机房建安工程),或虽未达到20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审计内容为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列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信息化项目,区审计局不进行预算审计,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且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预算审计。审定的预算价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或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工程费用。 

  按规定不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计。 

  第六条  总投资在4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虽未达到4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  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依据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结算审计。 

  第八条  由发改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决算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计取的准确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等。 

  不涉及其他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结算审计结果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由区审计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绩效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投资决策、施工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等。 

  第十条  区审计局定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预选供应商,建设单位委托预选供应商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时,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关工程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可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年度审计任务等情况,调整确定审计限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的小微工程建设项目,需另行明确审计范围和方式的,由相关部门与区审计局商定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且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超出概(预)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管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并于5日内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中由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未超过原合同价5%或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或虽超过原合同10%但金额未达4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超过原合同价10%且金额达4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政府投资计划(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批后5日内报区审计局备案。由区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备案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 

  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通知区审计局参加现场见证。 

  由建设单位组织询价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必须在5日内将询价结果报区审计局审核备案。 

  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结算时不予认定。逾期补签或需现场见证而未见证的签证无效。  

  第二十条 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区审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说明。包括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原因、责任划分等; 

  (二)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的影视资料、设计变更图纸等其它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意见;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预算书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劳动保险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资料和报送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审计类型准备相关资料,一次性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类的补充资料,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工程内容,审计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同一计划中如包含多个单项合同,建设单位可单独将已完成的单项合同报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同一计划项目必须全部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报送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15日。 

  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局结算审计报告起3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并送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进行项目审计时,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计要求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预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结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4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决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视情可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审计。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须经区审计局复核确认,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的项目,预算和结算不得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对其实施的审计事项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质量,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每年应对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审计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提供虚假资料的; 

  违反招标有关规定的; 

  项目突破概算或财政预算的;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施工管理中存在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审批的;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审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以及设计、监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过错造成损失或投资失控的; 

  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不履行职责的; 

  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弄虚作假或审定金额误差超过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区政府多支付工程及相关费用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纠正并责成有关建设单位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时限起始时间在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福府〔2014〕3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3月20日) 

  福府办〔2015〕3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福田区招投标改革政策,促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招标范围与方式】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深圳市法规、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属于应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特殊情形下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依照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业主)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进场交易】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其中,建设工程及货物、服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其他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进入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六条【分类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实行分类区别制度,区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以上)的施工项目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监理项目对应下列标准的取费范围执行。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并且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或招标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直接抽签法确定;也可以选用信用商务法,先评后抽。 

  (二)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估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招标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估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采用票决抽签法。 

  不属于上述划分标准的,但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复杂的,经发改部门认定为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区政府会议批准同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方法依照规定执行。对于技术相对简单且紧急的工程项目,经报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选用直接抽签或先评后抽定标。 

  其他货物、服务类招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告知性备案】建设工程招标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备案包括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凡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并经其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备案材料均实行即到即办的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示后,如因重大投诉或较多质疑而影响招标进度的,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公开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制度,具体包括预评估结果公示,招标公告公示,标底公示,资格审查及业绩公示,评标报告公示,定标报告公示,中标公示,合同公示。 

  第九条【职责分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福田区监察局根据其职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对象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招标条件】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且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先行招标,但须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应当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一条【大标段与总承包招标】推行项目群、总承包或者大标段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建设需要、工程实际、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招标范围。 

  鼓励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代建总承包等模式。同时创新符合福田区实际的建设模式,并探索与创新建设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方案备案】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在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招标方案备案后在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公告。 

  招标过程中若不涉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定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招标人无须在招标过程中办理另外的备案手续。经招标人盖章确认的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等可直接送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进行公示。 

  招标过程中若涉及招标方案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方案的备案,并说明理由。涉及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事前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网、福田政府在线、区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持续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评标、定标方法,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合理确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少于5天。邀请招标需要提前开标的,应征得邀请单位同意,并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但最短不得少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期限。 

  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确定最高报价限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 

  施工招标时暂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条件的,招标人可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暂估价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结算原则。     

第三章 投标条件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式】建设工程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包括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可以采取投标报名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对一般性项目实行资质条件准入制。招标人应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及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附加条件,招标条件不能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 

  第十七条【设置预评估制度】对重大项目或公益性民生项目可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应当公示招标需求、组织5名以上专家论证,召开主管部门听证会。需求公示不少于7天,论证意见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完善招标方案】投标人少于3名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评估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通过降低投标人条件、调整评定标方法、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等方式,重新编制招标方案后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可以缩短。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后续招标程序,或者将上述情况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十九条【禁止投标情形】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日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人向其营业执照住所地检察机关查询并提交); 

  (二)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或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且尚在暂停期内的; 

  (三)被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处在警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可以拒绝投标情形】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被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警示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日倒算)在福田区范围内项目或者在招标人负责管理的其他项目中,曾被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日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绝按要求提供银行保函及其反担保、不按中标合同履行义务情形的; 

  (四)因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报名的建设工程,开标会议应当由所有合格投标人代表参加,未参加开标会的合格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采用资格后审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及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在交易网向本项目投标人公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后续程序。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建】除直接抽签发包外,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指定网站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二十三条【定性评标】建设工程评标实行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仅对投标文件是否合格、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合格投标人,评标专家不对推荐的合格投标人进行打分排序,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过多的处理】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超过30名,招标人原则上采用价格偏离法或抽签方式选出20—30名投标人进入抽签环节;如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少于30名的,招标人原则上可直接选用抽签法定标。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标人不足的处理】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对于降至最低投标条件的重新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从合格投标人中按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六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定标与中标

  第二十七条【定标方法】区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50%及以上)的施工、监理、货物项目,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数量的1/3,且不得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其中票决方法可以选择价格竞争法、平均价以下答辩法、综合参数排名法,并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最终确定。 

  第二十八条【定标委员会】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淘汰过多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实施。 

  定标委员会人员在定标当日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其中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备选人员库成员由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区属利益相关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并在定标之前组建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工程管理、技术、经济、财务等专业的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 

  招标人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需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是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局、审计局、采购中心各指派1名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定标委员会人数】施工招标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9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货物与服务招标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因招标工程人数不足或专业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 

  第三十条【记名票决】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票决采用记名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标】招标人可以在定标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作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依据。 

  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定标程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采购中心或其认可的定标场所进行定标,并在定标完成后制作定标报告。 

  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记录、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拟派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内容。 

  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公示延期定标原因并明确最终定标时间。 

  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区监察局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包含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和定标记录送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在指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未能按期公示的,应当说明原因。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重新票决】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原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的项目,票决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应当票决补足: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合同公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双方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已申请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落实投标承诺与履约评价】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同时报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三十七条【履约评价的影响】招标人可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包括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被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并酌情核减其合同承包范围。若中标人被履约评价为优秀,招标人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酌情将与合同承包范围密切相关的后续工程内容补充纳入其合同承包范围。或奖励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联席会议制度】福田区形成工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区住建局、采购中心组建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 

  (二)审议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处理福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重大疑难问题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暂停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收到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招标人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招标方案制订、直接发包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采用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招标项目中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招标师职业资格,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四十一条【主动回避】参与评标、定标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必须主动申报并申请回避;评标、定标人员在事前受人所托或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提出回避的,也应当事前主动申报。 

  应主动申报而未申报的,一经查实,将移交区监察局处理。 

  第四十二条【限时投诉】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逾期不予受理。 

  涉及由招标人负责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属招标人解释和处理事项,应当转招标人解释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投诉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投诉处理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专业问题处理】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技术性相对复杂问题的,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论证; 

  (二)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作为处理投诉的参考或者依据。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关单位、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区监察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界定】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天”,未明确为工作日的,均指日历天。 

  第四十六条【未尽事宜的适用】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解释权归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所有。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1日) 

福府办〔2015〕9号  

  现将《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设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专项安排2000万元,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 

  (一)在深圳市或福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福田区依法备案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其他在境内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媒体参与等方式提升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评审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项目“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价值导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注重公共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专款专用、绩效评估”。 

  (四)厉行节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本着节约原则,既保证项目质量,又合理地编制预算和安排使用资金。 

  第六条  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改革创新要求、民生服务需求等因素,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常委、社工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委社工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建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社会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0人,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遴选、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提供专家意见。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与相关项目安排。 

  (三)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安排。 

  (四)拟订并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五)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六)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监督。 

  (八)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九)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 

  (二)负责按协议完成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政府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第三方受理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申报咨询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 

  (二)接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机构和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复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监测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资助协议约定推进项目。 

  (四)对受理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和监测情况。 

  (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申报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指引。 

  (二)审核项目财务预算,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明确的预算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 

  (三)为申报机构提供预算编制咨询指导或集中辅导,协助申报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修订完善。 

  (四)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项目评审结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评估任务和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 

  (二)依照项目实施评估办法,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估情况,做好各类评估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评审确认后的社会建设领域相关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性:该项目必须是由社会组织实施的,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二)非营利性: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或提升民生福祉的非营利性项目。 

  (三)创新性:该项目必须是福田区社会建设中填补空白的项目、基础薄弱亟待加强的项目、创新机制体制的项目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项目等。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 

  (五)区域性:该项目必须主要在福田辖区内开展。 

  第十九条  符合《福田区惠民“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申请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应当优先申请福田惠民“微实事”项目资金;但是,如申请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属于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社区(街道)开展的项目或者主要在单个社区内开展但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项目,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属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类的项目,应当依照我区相关规定申请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我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以下支出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二)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项目。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四)办公或服务场所改造等基本建设。 

  (五)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 

  (六)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 

  将社会参与情况纳入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已获得社会资金、物资支持的项目,可凭资助协议、收款凭证、物资接收凭证等有效证明给予适当加分,但每个项目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社会力量合作,通过举办专场推介活动,或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为受资助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对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得超过100万元。 

  资助金额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和专家评审最终得分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含)—90分的,资助金额≤专家评审最终得分×1%×总投资额;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资助金额≤100%×总投资额。 

  项目的专家评审最终得分采用专家打分平均分与加分分数相加的方式确定。 

  对于已获得市级(含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或者获得社会资金支持的项目,其实际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扣除已获得资金后的差额。 

  总投资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审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 

  资助金额确有必要超过1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同组织申报的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的项目,本专项资金进行资助时,原则上仅资助专家评审中得分最高的一个项目。 

  相关项目是否属于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通过合议的方式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了实现项目目标而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力成本和项目活动经费等。其中,人力成本是指项目人员劳动报酬及培训支出、邀请专家进行项目支持的劳务费支出等。项目活动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场租费、交通费、专家、志愿者工作餐费和项目活动材料、物品费,以及其他与项目执行和达成项目目标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资助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集中申报。 

  每次集中申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当期申报指南,并给予不少于20日的申报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申报指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当期资金规模、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时间、受理机构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规则,明确评分要点以及权重分值。 

  评分要点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记录、诚信信息等实施主体指标要素和有效性、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参与度和预期社会效益等申报项目指标要素。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集政策发布、申报受理、实施监测、项目评价、信用征集、资源对接等内容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资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预算书及明细表。 

  4.项目实施单位主体及资质证明文件。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辅助材料(对资金评审有参考作用,由申报单位视情况自主提供)。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受理监测、财务审核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负责受理监测、财务审核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监测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和绩效评估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受理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评审、监测和评估等所需经费,从区委社工委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细则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机构制定。受理机构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和评审管理规则,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其中,评分标准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评分要点,细化各项要素并设定客观科学和操作性强的量化评分评审指标体系以及评分办法;评审规程应包括评审程序及专家责任等内容。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 

  (一)申报资料审查。受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监督下,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就申报主体和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专家意见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中委托3名以上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审阅,提出项目修改完善建议。 

  (三)财务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对每个项目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四)项目修订完善。项目申报机构根据专家建议和财务审核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修订完善。 

  (五)社会意见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过修订完善的项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对相关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公开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从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的时间、地点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现场监督评审全过程。评审小组成员应为单数。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理机构参与,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申报指南、评审管理规则、评审细则等规定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得分应当现场统计、现场公布。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八)领导小组审批确认。通过复核程序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确认。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构、资助金额、评审专家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的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自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之日起计算。 

  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申请机构不配合调查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扶持;对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前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第三方实名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第三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经费指标追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  用于项目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组织,应当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的申报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和确定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和媒体代表成立评议监督团,不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单位或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予以限制。 

  社会组织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在两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在当年度登记管理机关年审或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一)明显虚报项目总投资额、预算明细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二)虚报项目其他资金或物资资助情况,伪造、篡改项目资助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八)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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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2:50:0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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