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深劳〔2003〕118号
为规范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再就业资金由劳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劳动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年度结余的再就业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再就业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二)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
(四)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
(五)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六)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支出;
(七)再就业宣传费用支出;
(八)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开支;
(九)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十)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支出;
(十一)经市、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再就业其他方面的支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再就业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劳动部门安排再就业资金支出时,应当按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资金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收入专户”,劳动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对再就业资金的收支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应当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年终按要求编报资金决算。
第十条 劳动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安置奖励和补贴的,由劳动部门收回其安置奖励和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深劳服〔1998〕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
项 目 | 支付标准 | 依 据 |
1.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 1.劳务派遣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的120%补差; 2.以工代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 3.交通补贴每月不超过200元。 |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2.《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 |
2.社会保险补贴 | 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计算,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
3.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含培训费、交通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 | 1.规定项目培训费按培训学习费用支付,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交通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按实际上课天数×(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1) |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 |
4.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 |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
5.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 1.成功介绍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履约3个月后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成功介绍困难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履约3个月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深劳〔2003〕117号) 2.《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 |
6.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运行支出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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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就业宣传费用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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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开支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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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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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支出 |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 1.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
11.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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