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7〕36号
各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安排,我市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4月15日至8月3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一)持有由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二)未参加2004-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后,方能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三)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如果需要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四)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本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五)持有外地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其他要求请参见我局文件《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深财会[2007]26号)。
二、培训与考核安排:
培训对象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机构 | 考核登记时间及地点 |
中央、省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 —8月31日 (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 地点:市财政局 |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 —8月31日 (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 地点:市财政局 |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4月15日 —8月31日 (每期三天) | 《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 | 区财政局 | 时间:4月25日—9月30日 地点:区财政局 |
三、各单位可以与各报名点联系,实行单位统一报名,以便安排培训、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报名地点安排如下:
序号 | 报名点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 | 82117296、25594761 | 罗湖区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红岭小学旁)网址www.szai.cn |
2 | 罗湖区财政局会计科 | 82281095、25520437 | 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1楼西侧(交通银行对面) |
3 | 福田区财政局会计科 | 82918390 | 福田区委大院内“福田会堂”首层后面福田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 |
4 | 南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 16820202、26662570 | 深南大道劳动大厦9楼南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
5 | 宝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 27756030、27756031 | 宝城四区文化艺术馆四楼 (网址www.baoancp.com.cn) |
6 | 龙岗区财政局会计科 | 84870849、848700***、89989810 | 龙岗区中心城爱联岗贝村(深惠路爱联路段鸿基站兴业银行右侧) |
7 | 盐田区财政局会计科 | 25552417 | 盐田区梧桐路2002号林场大厦604室 |
四、各单位应于考核结束后,将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交给考核单位,由考核单位统一交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五、各单位应当依法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六、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和食宿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