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污染源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一期)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56号
佛山市德讯水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4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污染源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一期)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市污染源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一期)”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267)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转至采购人研究反馈,现函复如下:
《质疑函》反映:你司对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9月23日公示的《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深圳市污染源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一期)标前质疑的回复意见》有疑问和质疑。
一、关于质疑事项的第(1)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是机电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得50分”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倾向性、限制性;你司认为,环保相关专业应更为合适,质疑为何只限定机电工程专业;且本项目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要求计算机或自动化控制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均可,二者要求的专业自相矛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根据9月9日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是机电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符合项目规模技术设置要求;你司关于此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的第(2)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关于“有2个(或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污染水平衡在线监测项目业绩得100分”中的“本项目所采购内容为水平衡在线监测项目”是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招标采购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五大部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且货物清单中水质自动监测单元占预算的76%以上,只考察流量采集水平衡监控系统的业绩,不符合项目特点,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有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你司认为,应考察水污染源水质自动检测系统和污泥在线监控系统业绩。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根据9月9日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所采购内容为水平衡在线监测项目,该业绩评分项关于设备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你司关于此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的第(3)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指标项“2.1站房(监控舱、监测站)”要求“▲所投站房(监控舱、监测站)符合《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污染源水平衡监控舱》(CCAEPI-RG-Y-049)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并未明确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何种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表述模糊,投标人无法判断哪些证明材料能有效得分,且会导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判断的依据不充分,从而影响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根据9月9日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本项技术指标已按论证专家意见进行调整,投标人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你司关于此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的第(4)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关于具体技术要求的指标项“2.1站房(监控舱、监测站)”的“站房系统集成要求”“提供省部级(或以上)环保检测机构颁发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及水平衡系统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证明资料。”经查省、部级环保行政部门直属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事业单位没有开展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流量计和采样器等设备的成套运行集成系统检测业务的,也没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及水平衡系统的检测项目,只有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等单个设备检测的。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作为环保执法依据支撑的系统,省部级(或以上)环保检测机构具有相匹配的专业认定检测实力和权威性,符合项目规模技术设置要求;你司关于此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的第(5)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关于具体技术要求的指标项“2.12电磁流量计”要求“测量管道通径:10~2000mm”,“5.1电动阀门”要求“公称通径:50-1400mm”;本项目共有557台电磁流量计,分别安装在577个排放口,请招标人提供每个排放口准确的电磁流量计管径及电动阀门管径。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电磁流量计管及电动阀门通径均和污染源企业排放量及排放口管径相关,管径差异带来的价格及费用不确定性,潜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并结合自行斟酌投标报价;你司关于该两个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事项的第(6)项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50天(日历日)交货并安装完毕(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从设备供货、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需求看,50日历日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中标供应商为了赶工期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出现违法分包等行为,给本项目增加安全风险。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对象企业情况、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有“霸王条款”之嫌,倾向性非常明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采购人认为:根据2019年7月9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97),明确今年10月底前对全市577家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监控设备安装完毕;你司关于该问题的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