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刑庭首开庭前会议
2013年2月1日,香洲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庭前会议,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确定。
香洲法院刑庭受理香洲区检察院指控韩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后,承办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该案证据繁多,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着较大争议,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合议庭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有必要适时召开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程序问题,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及时的审结。
在庭前会议上,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与辩护人分别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新的证据、以及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顺利解决了案件管辖、回避及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确定了出庭证人名单,并对双方无疑议的证据予以确定,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下一步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审会议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持审判程序的连贯性,香洲法院刑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正确适用法律,使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从条文走进了审判,有助于增加香洲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实现阳光下的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