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圳南头直升机场迁建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粤自然资(深圳)预函〔2019 〕1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深圳南头直升机场迁建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深圳南头直升机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40326-56-02-100333)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粤发改交通函〔2018〕3号),项目建设对保障深圳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级桥头堡,分担宝安国际机场的通用航空业务压力,促进深圳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选址你市龙华区和龙岗区,用地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拟用地面积39.4698公顷(含边坡用地11.6347公顷),其中农用地31.5448公顷(耕地0.5563公顷,不占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4878公顷,未利用地5.4372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于边坡用地,建设单位应进行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研究,在用地报批前确定最终用地规模,如变化较大,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文件。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4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4日
(联系人:白 瑞 ,联系电话:0755-8394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