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全面完成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处置工作任务
截至12月28日,龙岗区11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147处违法建筑,已依法拆除处置95处,拆除量全市第一。剩余52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均在2009年6月2日之前建设,将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于明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处置。
据悉,深圳全市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组问题整改的违法建筑共1069处,涉及龙岗区11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共计147处违法建筑。其中,2009年6月2日之后建设的违建共12处,其中坪地街道3处、平湖街道1处、龙岗街道8处;2009年6月2日之前的历史遗留违建共135处,其中平湖街道37处、横岗街道13处、龙岗街道85处。
龙岗区于2016年12月接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后,按照全市相关部署,于2017年6月底完成排查建档工作,接着制定了《龙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和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整改方案》、《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处置工作。
12月27日,龙岗区清林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某深圳农场内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完毕。这标志着龙岗区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处置工作任务——12处2009年6月2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处置工作已全面完成,实现2017年龙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建处置工作圆满收官。
截至28日,龙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147处违法建筑,已依法拆除处置95处,拆除量全市第一。其中,2009年6月2日后建设的12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2009年6月2日之前建设的135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处置83处。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剩余52处历史违建,将通过拆除、土地整备等多种手段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处置到位。同时,将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防止已处置违法建筑死灰复燃;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