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番府〔2007〕1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关心,根据《***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可以享受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及城镇非在职优抚对象;
(三)经区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救助人员;
(四)农村“五保”对象;
(五)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六)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
第四条 城乡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本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经区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救助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资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必须在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区内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由医疗救助金给予50%资助,享受上述医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计算公式为:获医疗救助数额=(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已报销的医疗费)×50%。
(三)符合享受特困人员基本医疗的救助对象〔第三条(一)、(二)、(三)、(四)项人员〕,其患病的医疗费用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月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的医疗救助额度。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按国家规定给予特种传染病医疗救助。
第五条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支付程序:
(一)区民政局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审核无误后,将资料导入区信息办的特困人员医疗系统,并录入专业管理服务公司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因病致贫且未确认为救助对象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即时录入特困人员医疗数据库,按区城乡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报销手续办理。
(三)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区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所骗取医疗救助金必须在30天内全额退回,并在一年内不得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六条 建立本区城乡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数据库信息平台,实施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网上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流程。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医疗救助金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来源包括区、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公益金、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城乡合作医疗风险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
(一)区财政按本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镇(街)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
(二)区财政每年按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4%安排。
(三)区财政按当年收缴城乡合作医疗资金总金额的5%安排。
(四)区财政局在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公益金帐户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安排。
(五)医疗救助金利息收入。
(六)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等其它方面筹集。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区财政局设立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区民政局每年依据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镇(街)每年3月30日前将要负担的医疗救助金部分上缴区财政专户。
(四)由区政府授权给区城乡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按城乡合作医疗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委托区城乡合作医疗专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日常支付管理和核算工作。
(五)区城乡合作医疗专业管理服务公司每月将实际发生需要支付的医疗救助金报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区财政将医疗救助金直接支付到区城乡合作医疗专业管理服务公司专户,由区城乡合作医疗专业管理服务公司直接支付救助者医疗费。
第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具体负责对特困人员的调查核实、认定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金的专户核算,并做好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加强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配合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四)区城乡合作医疗专业管理服务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对医疗救助金实施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将政府的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一名特困人员的身上。
2、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救助金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每日提供实时数据信息。
3、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运作情况,做好业务及财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报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同时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完成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区慈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大力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